福建土壤污染防治規矩明明白白
從2月1日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標志著福建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戰役正式打響。
為從源頭預防土壤污染,《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分級管理制度。同時,《辦法》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名錄制度;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農用地土壤環境分三級管理
《辦法》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等,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防止新增建設項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限期整治或者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對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福建省將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分級管理制度。”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農用地將劃分為環境安全區、環境警戒區與環境污染區。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介紹,對農用地環境安全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種污染源對農用地土壤環境的污染;對農用地環境警戒區,應當開展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減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對農用地環境污染區,應當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嚴格用途管制,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因污染嚴重不適宜農產品生產的,應按照土壤修復的有關規定進行修復。
《辦法》規定,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和福建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回收農膜、農藥和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廢棄包裝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按照《辦法》的要求, 我們鼓勵使用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同時禁止在農用地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城鎮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修復責任
《辦法》提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將依據土壤環境狀況調查結果,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名錄制度。經監測發現土壤污染物含量達到或者超過限值的,應將這一地塊納入污染地塊名單。經評估認為污染地塊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和環境、應當進行修復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污染地塊未列入修復地塊名單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控制土壤污染的擴大。
“污染地塊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實際使用人負有控制土壤污染擴大的責任,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實際使用人負有控制土壤污染擴大的主要責任。”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負連帶責任,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被污染土壤的責任。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無法確定污染責任人的,由污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控制土壤污染擴大和修復被污染土壤的責任,產生的相關費用在確定污染責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責任人追償。
《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污染土壤修復的,污染土壤修復責任人應當擬定土壤修復目標,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應當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污染土壤修復責任人應當按照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實施污染土壤修復,確需調整污染地塊修復方案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編制補充方案。
“實施土壤修復活動,不得對被修復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這位負責人表示,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以及吸附重金屬的植物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八種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規避、妨礙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8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這8種行為分別為:
一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未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影響評價及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的;二是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是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四是未按照規定開展污染地塊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未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有關部門備案的;五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的;六是未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實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復活動的;七是在土壤修復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護措施的;八是在土壤修復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規定委托監測機構監測及報送備案的。
《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未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履行土壤環境監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后,企業、事業單位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污染土壤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在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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